重點串講(一):2021年山東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物權”知識點
物權
一、物權的客體物
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為民事主體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質財富。
物理學上的物與民法上的物是有區別的:
物理學上的物:具有一定物質形態、占有空間范圍的物質。
民法學上的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為民事主體支配,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質財富。
(2)特點
①必須是人身以外的物質資料。例如:人體器官作為人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當人體器官與人體分離時,可以作為民法上的物;
②必須有一定使用價值。廢棄物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
③必須能夠為民事主體所支配。例如:星云尚不能為人類所支配。
2.物的分類及其意義
(1)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流通物:允許在任何民事主體之間進行流轉的物生活資料;
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在限定范圍內進行流轉的物香煙、部分藥品;
不流通物:依法不允許在任何民事主體之間流轉的物武器、毒品
(3)動產與不動產
以移動后是否改變性質、降低價值為標準進行的劃分。
(4)特定物與種類物
特定物:具有單獨特征,不能用其他物代替
種類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其他物代替
判斷技巧:是否可以“借”,有借有還的為特定物
可以借特定物:字畫
不能借種類物:筆
(5)主物和從物
主物鎖
從物鑰匙
(6)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分割以后并不喪失其性質、用途、價值的物豆腐
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以后喪失其性質、用途、價值的物房屋
(7)消耗物和不消耗物
(8)原物與孳息物
原物果樹
孳息物果實
(9)有主物與無主物
(10)單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單一物磚
合成物房屋
集合物百貨商場
(11)定著物與附著物
定著物-家具上的油漆
附著物-衣柜里的大衣架
(12)混合物與附合物
根據結合在一起的物相互之間的可分離程度進行的分類。混合物比附和物的可分離程度大。
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概念
(1)所有權的含義:
①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所有權是一定社會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統治階級用法律手段確認和保護一定社會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②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所有權的主體是財產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體是物,內容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絕對的支配權和非財產所有人負有不得侵犯所有權的義務;
③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所有權指財產所有人對于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獨占支配權。
(2)所有權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對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獨占性的支配權,具體體現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所有權的特征
①自權性:所有權是所有人對自有物所享有的權利,不需任何中介就可以直接、無條件地支配其所有的物,并且依自己的意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物的權能。所有權的此特征,區別于對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權利;
②完全性: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享有對物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所有權能。除所有權以外的任何物權,都是不完全物權;
③恒久性:所有權無存在期限的限制;
④單一性:所有權是對標的物的統一支配權,不是各項權能的簡單迭加;
⑤彈力性:所有權的權能可以通過設定他物權而與作為整體的所有權分離。當然,這種分離并不喪失所有權的支配力。當他物權消滅時,那些離開整體的權能便復歸原位,所有權恢復到原來的圓滿狀態。
三、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權權能的概念: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權的內容或職能。
2.所有權的內容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
(1)占有
①占有的概念:占有權能是所有人實際掌握、控制所以物的權能。
②占有的分類:
a. 自主占有與他人占有:所有人的占有為自主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為他人占有;
b. 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依據法律規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財產,否則為非法占有;
c. 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依據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項財產時的心理狀態,將占有他人財產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項財產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占有財產是非法的;否則為惡意占有;
d. 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占有人對其享有占有權的占有是有權占有,否則是無權占有。
(2)使用
直接按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對財產加以利用、運用。
根據使用領域的不同,可以把使用分為:為生產目的的使用和為消費目的的使用。使用權確認并保障所有人利用自己財產的權能。
根據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把使用分為:發揮物本身效用的使用、獲得其他利益的使用。
(3)收益
收益是指在財產上獲得經濟利益。
收益權與使用權緊密聯系。使用的目的在于收益,收益是使用的必然結果。如果財產不能取得收益,所有權變為毫無意義。
法律上將對財產獲得的經濟利益稱為財產的孳息。從財產自然增長中獲得的利益稱為自然孳息;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法律關系使財產產生的收益稱為法定孳息。
(4)處分
是指決定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能。
事實處分:指財產所有人有權決定財產事實上有和無的命運。
法律處分:指財產所有人有權決定財產所有人的轉移。
處分權的行使與處分權的分離是不同的。
所有權的權能是可以分離的。所有權的具體權能從所有權中適當分離以后,就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財產權。
四、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與喪失
(一)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是指民事主體依據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獲得某物的所有權。
根據所有權的取得是否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與意志為依據,把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不依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而直接取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方式。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生產,包括制造、加工等行為;
(2)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沒收,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依據法律的強制性行為;
(4)遺失物,我國沒有規定財產的占有時效。《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但是,如果遺失物被拾得人交給國家機關,經法定期限無人認領,依法歸國家所有;
(5)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6)添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
添附行為導致新物的產生,分割已經不可能或經濟上不合理,各國民法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一般根據添附的事實,重新確定所有權的歸屬,并斟酌具體情況,以形成共有關系為補充。
添附包括三種形式:
①混合:屬于不同所有人的動產相互混雜或交融而難于分離或識別,且在某些情況下形成了新的物。
例如:葡萄原汁與水、糖混合勾兌成葡萄酒。
②附合: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在一起,形成難以分割的物。其特點是原所有人的物仍然能夠識別,但分割在經濟上不合算。
例如:磚與水泥附和成房屋,建筑于土地上,是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
輪胎、底盤、車身、發動機等附合成汽車,是動產與動產的附合。
③加工:在他人動產上進行勞作從而使其成為新的價值更高的動產的活動。
例如:將他人的木料雕刻成為工藝品。
2.繼受取得: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與意志為依據,通過某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方式。
繼受取得的主要方式為:
(1)財產轉讓:通過買賣、贈與、互易等民事法律行為,由一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另外一方所有,新的所有人取得物的所有權;原所有人的所有權消滅;
(2)繼承或受遺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根據遺囑或法定繼承方式,由繼承人繼承或接受遺贈;
(3)其他合法取得:
例如,國家通過贖買、征收、征購、征用等方式取得國家所有權。
3.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1)繼受取得因法律行為而取得;
(2)原始取得如,強制執行時對不動產的拍賣
(二)不動產所有權的喪失
(1)取得人依法取得了不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人即喪失了所有權;
(2)所有人因拋棄所有權而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五、動產所有權的取得與喪失
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1)先占
(2)拾得遺失物
(3)發現埋藏物
(4)善意取得
(5)添附
(6)天然孳息的取得
2.動產所有權的喪失
(1)處分行為事實處分和法律處分
(2)強制行為強制征收、沒收
六、所有權的請求
所有權具有排除他人對其所有的物非法干涉的權能。這項權能稱為所有權的消極權能。所有權受到侵害時,所有權人有權對加害人主張物上請求權,即具有下述請求權:
所有物返還;
2.排除妨礙;
3.防止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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